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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北部工業區政策法規

1,稅收政策

(壹)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位於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免稅待遇期滿後,可在以後10年內按應納稅額繼續減征企業所得稅15% ~ 30%。

(二)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按照國家規定減免出口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現行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照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按照國家規定對先進技術企業減免所得稅期滿後,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照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在秦皇島北部工業區設立的生產性企業,屬於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在秦皇島北部工業區設立的其他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7)在秦皇島北部工業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自經營之日起,免征地方所得稅10年。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設立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

(十)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允許按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十壹)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符合國家具體規定的,可從購買設備當年比上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符合國家具體規定的,可全額退稅。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符合國家具體規定的,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四)對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將專利和非專利技術(商標權除外)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並提供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取得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收入,以按產品銷售比例提取收入取得的“進項費”、“特許權使用費”等定價方式,免征營業稅。

(十六)科研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七)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利潤分配、共擔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

(十八)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受贈人利潤分配、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十九)兼並、合並和拍賣企業,不征收營業稅。

(二十)用於興辦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的個人財產免征房產稅。

(二十壹)直接用於種植、養殖和飼養的專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十二)經批準開墾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5 ~ 00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十三)企業、集體和個人開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土地能與企業使用的其他土地明確區分的,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十四)外國個人持有的境內企業發行的b股和境外股票的凈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十五)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門從事種植、飼養、飼養、捕撈,其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十六)對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和具有個人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實現的利潤,按5% ~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2.費用政策

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各類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超範圍、超標準收費。對投資大、科技含量高的項目,可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實行壹事壹議、壹策。

3、電力政策

執行國家和有關部門關於用電的法規、規章和其他統壹規定。執行河北北部京津唐電網銷售電價。對部分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銷售和峰谷分時批發。申請新裝增容的電力用戶,不享受供(配)電項目補貼。除用戶自身電力設施費用和非壹般性供電要求外,電力用戶需繳納供電(配電)補貼費用,不收取任何費用。

4.水政策

用水性質分為8類。除居民用水外,根據用水性質不同,采用單壹水價。對非居民用水采取靈活的政策。工業區的水源有兩種,壹種是城市自來水;二是原水用於分流綠水,原水價格為每噸0.68元。

5.土地政策

工業區的土地應當有償出讓。出讓年限: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土地出讓金按企業投資額收取。投資額在6543.8+億元以上的,每畝800-6543.8+萬元;50-9999萬元,每畝9-1.2萬元;3000萬元以下,每畝10-14萬元。高新技術企業,每畝8-65438+萬元。企業繳納50%的土地出讓金後,即可辦理手續開工建設,其余分兩年繳納。

6.激勵政策

引用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引進中外投資中介機構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調動各行各業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吸引中外客商來我市投資,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招商引資中介人(以下簡稱中介人)是指在項目引進過程中具有直接和不可替代作用的境內外自然人(包括政府官員和公務員)。

第三條凡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均在獎勵範圍內,包括:

(壹)工業項目;

(二)農業產業化和高效農業建設項目;

(三)旅遊開發項目;

(四)商貿流通項目;

(五)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七)其他國家、省、市鼓勵發展的具有長期稅源的生產性項目。

第四條凡引薦設立合資、合作、獨資企業、收購股權或參股的外商,均予以獎勵。

第五條對中介人的獎勵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計算,以人民幣支付。

第六條外資金額以項目全部建成投產前到位資金為準。項目建成投產後,中介機構不再因企業增資擴股增加的投資而獲得獎勵。

第七條獎勵資金原則上在項目完成後壹次性支付。對總投資500萬美元(或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建設期1年以上的項目,土地出讓金到位後,按比例給予資金獎勵;建設期將在項目建成投產後實現。

第八條市、縣、開發區建立專項資金獎勵中介機構。獎勵資金由項目納稅所在地的同級財政支付。

第九條中介機構獎勵的確認

(壹)中介機構提供的項目介紹說明;本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其他相關信息。

(二)項目單位提供的確認函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驗資報告。

(三)本規定由同級招商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4)同級政策審批。

第十條本規定由市投資促進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凡過去有關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