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2.《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