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公司的存在是非法的,不可能通過合法途徑從事討債業務。首先,工商登記中沒有討債項目,嚴禁註冊討債公司。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討債公司的規定,最早見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3號《關於停止對公檢法機關報送的討債公司進行登記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立即停止對公檢法機關報送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進行登記。對已經登記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其立即停止“討債”業務。
1995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當時的國家經貿委聯合發文,禁止各類企業以討債為名進行工商登記。五年後,國務院三部門再次取締各類討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
2002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註冊範圍,“偵探公司”、“私人保鏢”等新興服務行業出現在新頒布的《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劃分表》中,但討債公司仍被禁止。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債務問題應通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當事人應委托律師事務所等部門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律師才是法律允許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主體。討債公司在討債時需要當事人的委托,而且收費也很高。整個討債過程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如人身傷害、敲詐勒索等。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因此,建議當事人通過正規的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以免引發其他糾紛。二、討債的合法途徑有哪些?
(1)和解決方案。協商解決是指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者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時無力償還債務但有償還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債務的履行期限、方式和數額與債務人對等進行協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簽訂償還協議。
如果債權有抵押擔保或由第三方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或保證人協商,或請第三方“牽線搭橋”,讓抵押人以足夠的抵押資產清償債務,或由保證人清償債務。
(2)調解法。債權人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債務人簽訂協議後反悔或者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仲裁與終局制的仲裁或審裁合壹。與兩審終審的訴訟制度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糾紛的快速解決。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其副本。申請書應當詳細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事實和理由。仲裁解決債務糾紛具有很強的保密性,當事人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此外,申請仲裁的費用壹般低於提起訴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