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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辦法

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辦法(修訂)第壹條為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營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和管理。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發布、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以發布商業或者公益廣告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和建築物設置廣告的行為,包括:

(壹)利用戶外場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或者建(構)築物,設置展板、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轉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蒙欄、警示欄、公告欄、海報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

(二)公共汽車站、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的使用。設置展板、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施工現場圍欄繪制、張貼廣告;

(三)以布、氣球、充氣裝置等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設置標誌、燈箱、霓虹燈以及表明本單位名稱、字號和標識的文字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發布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對招牌內容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行為。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部門應當遵循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原則,逐步運用網絡技術,在網上行使行政審批、監管等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職能,並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審批執法。

第六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築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牢固、安全,不得影響建(構)築物本身的功能和相鄰建(構)築物的通風、采光,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提倡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第七條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突出本市國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優化城市景觀,積極營造商業氛圍,體現戶外公益廣告發布需求,確定本市戶外廣告優化區、嚴格控制區、禁行區的空間布局和分類控制圖。

戶外廣告規劃由市、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組織編制,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規劃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地點、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

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戶外廣告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技術規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建設、環保、公安、工商、質監、安監、交通、氣象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編制戶外廣告規劃、制定戶外廣告和招牌技術規範應當征求意見,並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公眾的意見。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城市園林、規劃管理、平面設計、結構安全、戶外廣告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城市園林規劃專家和公眾咨詢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景觀規劃專家和公眾咨詢委員會為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的編制提供技術咨詢,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大型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方案的修訂提出建議。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壹)在建築控制地帶內的國家機關、學校、居住建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具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築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

(三)利用建築物的屋頂;

(四)危及建築物安全或利用危險建築物和違章建築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六)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的;

(七)延伸至道路或者橫穿道路的;

(八)妨礙無障礙設施的使用;

(九)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壞綠地;

(十)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市容或建築形象;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建區和嚴格控制區內的建築物不得利用街道玻璃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優化區域內的商業建築,可以利用街道玻璃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但不能影響建築的通風采光功能。

第十二條以LED(發光二極管)戶外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禁止在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放區和嚴格控制區設置廣告(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除外);

(二)在多層建築墻體內,墻體上緣距地面不得超過35米;在高層建築裙房的外墻,不得超過主體建築“女兒墻”的上緣(建築屋頂外的矮墻);

(三)禁止設置在與道路方向和來車方向垂直的方向;

(4)每天22: 30至次日7: 30禁止開放。

第十三條禁止利用招牌設施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審批和監管的依據。

市、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以及違法戶外廣告信息,並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群眾、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查詢和監督。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前,設置者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規劃條件和設計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設置和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戶外廣告設置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證》。無《戶外廣告設置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利用建築工地圍墻和未建成的建築物設置公益廣告免辦戶外廣告設置證,但應當嚴格按照設置技術規範進行設置。利用場地墻體設置商業廣告的,應當申請《戶外廣告設置證》。在爛尾樓內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的,應當公開出讓該位置的使用權,並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

第十六條標誌應當嚴格按照標誌設置標準設置。

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號、標識,帶有商業內容,或者設置地點不在本單位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視為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

招牌設施變更為廣告設施的,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未經批準或者提前變更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市、縣級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其他文件;

(3)戶外廣告設施全景電腦設計圖;

(四)戶外廣告設置場地、建(構)築物和設施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五)適合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措施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市、縣級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規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並將審批信息登記在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中,予以公示;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準,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證》經批準的設置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電子顯示板(屏)戶外廣告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二十條因舉辦展銷會、燈會等市政府組織的跨地區、大型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節慶、商品展銷會等活動,需要在各區、縣級市行政區域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其他文件;

(三)臨時戶外廣告形式、範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壹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條件的,發給《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並將批準信息錄入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進行公示;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準,並書面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安裝證(臨時)》批準的安裝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戶外廣告證》或者《戶外廣告證(臨時)》,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證》或者《戶外廣告設置證(暫行)》的申請人,應當在發布前持《戶外廣告設置證》或者《戶外廣告設置證(暫行)》等相關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

《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發布期限應當在《戶外廣告設置證》或者《戶外廣告設置證(暫行)》批準的設置期限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抄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

依法變更名稱的,設置者應當自名稱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戶外廣告設置證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利用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涉及公交站點、候車亭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統籌使用,主要用於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社會公益廣告等。

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設置戶外廣告的,參照本條第壹款執行。

戶外廣告設置者有嚴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自市宣傳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該違法行為之日起0年內,不得參與本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活動。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嚴格按照批準的位置、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料、燈光配置、結構圖紙、全景電腦設計圖紙等要求,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設置變更手續;

(2)設計應滿足國家建(構)築物的結構荷載、防雷、抗風、抗震、防火和電氣安全要求,並符合設置規範;如果使用電子顯示設備,應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汙染;

(三)施工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確保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四)標有《戶外廣告證明》文號和其他批準識別標誌的設施;

(五)自批準之日起60日內設置(LED戶外電子顯示屏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逾期未設置的,其戶外廣告設置證無效;

(六)設置完成後,版面空置(不含已發布的出租廣告)不得超過20天。

第二十六條招牌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三)項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內容僅限於本單位的名稱、品牌名稱和標誌,不得含有宣傳產品或者經營服務的信息;

(二)地點僅限於本單位的辦公或營業場所;

(3)多個單元* * *使用壹個場所或者壹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元的,該場所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首先統籌規劃、設計、制作;

(四)尺寸、規格與附屬建築物的規模相適應,並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人負責戶外廣告、招牌的維護和管理,並定期對戶外廣告、招牌進行安全檢查和檢驗。戶外廣告、招牌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防範措施,並立即修復或者拆除。遇有臺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情況,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其中,設置期限屆滿2年的,設置人應當按照戶外廣告、招牌設置規範,在每年6月1日前進行安全檢查。鋼結構牌位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向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審批機關提供具有結構安全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安全檢測報告;經檢測不合格的,設置者應當立即修復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者應當更新。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新建、改建、更新或者拆除,應當采取安全措施,並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誌。

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置者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確保戶外廣告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畫面汙損、褪色嚴重、字體破損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及時修復和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如有破燈或損壞,應及時維修更換,修理前應停機。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招牌的檢查監督,發現戶外廣告、招牌汙損、展示不全、褪色嚴重、字體不全的,應當責令設置者及時維護、更新;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有破損或損壞的,應責令設置者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除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變更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覆蓋或者損壞。

戶外廣告設施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確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前5天書面通知設置人自行拆除,對拆遷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依法予以補償。

逾期未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設置證》有效期滿,需繼續設置的。設置者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期滿後未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設置人應當自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設置者應當自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2日內自行拆除。

第三十壹條招牌被遷移、變更、關閉、解散或者撤銷的,原招牌應當在遷移、變更、關閉、解散或者撤銷前自行拆除。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利用招牌設施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強制清理或者拆除。

無法確定設置者或者設置者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通過公告方式督促設置者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未按照設置規範設置圍擋、爛尾樓公益廣告或者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清理或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的,強制清理或者拆除,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65438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註銷戶外廣告設置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設置者未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壹)項規定,未按照批準的位置、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料、燈光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的,強制清理或者拆除,可並處2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證》標誌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戶外廣告、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鋼結構牌匾戶外廣告設施經具有結構安全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不合格,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設計人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戶外廣告出現空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汙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脫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後未按時拆除的;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遷移、變更、停業、解散、撤銷招牌,未按時拆除原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可處654.38+0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戶外廣告或者招牌設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創作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批準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

(三)在受理、審查和決定審批過程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延期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理由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三條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設置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施放氣球管理辦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條例》的規定,向氣象部門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申請許可。

在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設施、車站候車室、港口候車室、機場航站樓設置廣告,利用車體、船體進行廣告宣傳的,申請人應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其中,車身用於廣告的,申請人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變更車身顏色;利用船體做廣告的,申請人還應當向海事部門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