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理由有以下5點:
1、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制中的最基本的規則,人民法院只能用法律而不能用其他標準來衡量行政行為。
根據《憲法》第5條規定,我國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違反、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這就是“依法行政”。
2、無論是行政機關的職權,還是相對於人的權益,都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因此,法律不僅是調節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基本準繩,而且是行政職權和相對人權益的標線。
只有用法律作為判斷行政行為的標準,才有可能協調行政職權和個人權益之間的關系,從而實現行政訴訟既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又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統壹目的。
3、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對社會實行有效的管理,需要給行政機關留有壹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根據公***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應當享有在壹定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法律不可能也不應對行政活動面面俱到地加以詳細規定,只能劃定大致的範圍,給行政機關留有余地,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應公***利益需要的措施、方式。
如果幹預太多,將不利於行政機關大膽地進行管理,不利於他們靈活果斷地決定問題。
4、行政管理活動涉及面廣,有些方面專業性很強,要處理好,需要有豐富的行政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而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不可能具備各方面的專業知識。因此,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受到壹定條件的限制。
5、就我國目前情況而論,司法審查深入到自由裁量領域條件尚不成熟。
我國的行政訴訟和行政法制建設都處於“初級階段”,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已經是問題很多、阻力很大了,行政訴訟是否能再深入到行政自由裁量權限的領域,要在有了相當的司法經驗和在行政法制建設進壹步完善以後,視情況而定。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首先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合法的行政機關或組織,所謂合法行政機關或組織是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和存在的。
2、必須是在該行政機關法定的職權範圍內的行為。法定的職權範圍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組織法確定的職權範圍;另壹種是某個法律、法規中對某項職權作出規定,各行政機關應該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得越權或者侵權。
3、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主體資格、行為事實的認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且證據充分。例如相對人某甲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毆打他人的證據充分,而且有造成輕微傷害的事實和證據,這就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條件;如果僅是打了人,但被打者沒有造成輕微傷害,就不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法律條例。
4、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具體行政行為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法規的行為。例如按《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認定某工廠生產銷售假藥,對該廠的處罰適用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就是適用法律正確,否則就是適用法律錯誤。
5、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合乎立法目的。
6、符合法定的程序,我國現在還沒有統壹的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程序的規定散見於各個具體的法律、法規之中。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才能使行政行為有效成立。
7、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就不能采取口頭形式,否則違法。例如,工商行政機關對申請人頒發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拘留證、罰款通知書等。
8、有附款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向相對人交待附款。例如;有訴權或申請執行條款的要在處罰決定書的尾部寫明"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任何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行政管理相對人應該服從,人民法院應該維護。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這壹原則是行政訴訟法獨有的原則,對保證行政訴訟活動的正確進行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以上內容參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淺談行政訴訟中的合法性審查
以上內容參考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為什麽只能審查合法性而不能審查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