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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可以被質疑嗎?

知乎委員會為您解答:根據《商標法》第五章第四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外,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自該商標被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第四十二條核準註冊前已經被異議並裁定的商標,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第四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