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屬於《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不使用的正當理由:①不可抗力;②政府政策性限制;③破產清算;④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