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337條款”的發展過程
“337條款”是美國關稅法1930第337條款的縮寫,現編於美國法典(U.S.C .)第1337條款。“337條款”的前身是1922海關稅法的“316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在進口貿易中發現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海關委員會應向總統報告此類情況。總統有權提高相關產品的關稅,或者禁止這些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為了加強美國在進口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在此基礎上,美國國會在1930中制定了“337條款”。後來,這壹條款成為美國重要的貿易保護措施之壹。
337條款的發展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1.1922 ~ 1930,形成階段。在此期間,海關委員會作出了四次肯定性裁定,裁定外國仿制美國商品、假冒美國商標、侵犯美國專利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方法或不正當行為”。
2.1930 ~ 1935,穩定生效階段。這壹時期是337條款首次生效後的五年,海關委員會的裁決主要集中在專利案件上。在此期間,美國海關和專利上訴法院繼續支持關稅委員會的決定;只要海關委員會提出建議,總統就會習慣性地發布命令,禁止某種產品進入美國。
3.1936 ~ 1968,無為階段。這壹法律現階段幾乎沒有使用過。起初,海關委員會實際上並沒有執行這項法律。後來,即使海關委員會提出動議,總統也拒絕發布禁令。
4.1968至今,處於復興階段。1968,壹位美國專利持有者向海關委員會投訴,稱壹種藥物未經許可進入美國市場。根據海關委員會的建議,總統發布了臨時禁令。隨後,又有三起案件獲得了禁止令。這是自1936以來,海關委員會首次根據這壹法律采取行動。在這壹階段,337條款分別在1974、1976、1979、1988和1994中被修改了五次。
二、“337條款”的內容分析
(壹)主要內容和立法目的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如果任何進口行為(主要指侵犯美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實用新型設計權等知識產權)中存在不正當競爭方法或不公平做法,可能抑制美國產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在美國國內企業申請下進行調查。”
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的立法目的是防止美國產業受到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的損害,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方面。
(二)適用“337條款”的實質性要件
1.法律保護對象:專利、註冊商標、版權、掩模作品。
1988貿易法修訂後,目前,知識產權問題由第337條中幾個單獨的分節(知識產權分節)規範。根據這些分段的規定,如果某些商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註冊商標、版權和掩模作品,並且美國存在受這些專利、註冊商標、版權和掩模作品保護的產業,或者這些產業正在建立過程中,則進口、為進口目的銷售或進口後銷售這些商品都是非法的。
2.這些不正當競爭方法或不正當行為的主體既包括貨主、進口商或承銷商,也包括上述主體的代理人。
3.有相關的美國產業
判斷是否存在相關的美國產業主要有三個標準:相當數量的工廠和設備投資;使用了相當數量的勞動力和資金;或者在知識產權的使用(包括工程、研發)或許可方面投入相當大的資金。從實踐角度看,“337條款”對是否存在相關美國產業的門檻很低。
4.存在不正當競爭方式或不正當做法。
這些不正當競爭方式或不正當做法主要是違反美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和規範的行為。
5.對美國相關產業或貿易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
具體來說,這些損害或威脅主要表現在:破壞或實際損害美國產業;阻止這個行業的建立;限制或壟斷美國的貿易和商業。
三。第337條的合規性分析
(壹)關貿總協定第337條爭端的歷史
加拿大對關貿總協定的投訴1.1981
1981,加拿大就美國的“337條款”向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提出申訴,指控“337條款”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關貿總協定專家組認為,“337條款”確實違反了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但並不違反關貿總協定,因為它是遵守有關專利保護的法律或法規的“必要”措施,符合關貿總協定第20條(d)款的例外規定。這壹措施之所以“有必要”,是因為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民事訴訟無法為專利權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專家組認為,在現有的美國法律體系下,如果要有效保護專利所有人對其專利在美國的專有使用權,最可行的辦法是訴諸“337條款”壹般排除令程序。
2.1988歐洲* * *由同壹機構提起的訴訟
由於歐洲聯盟和美國之間的磋商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結果,歐洲聯盟要求成立壹個專家組。最後,專家組認為,根據337條款,進口產品在美國享受的待遇低於國內產品。因此,337條款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於GATT第20條的例外。
關貿總協定專家組的報告發表後,美國國內就美國應采取何種措施應對該報告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最後,經過各利益集團的博弈,美國依據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337條款進行了如下修改: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調查;如果聯邦地區法院的被告同時也是“337調查”的被申請人,聯邦地區法院應在被告的動議下發布中止審理同壹爭議案件的命令;國際貿易委員會只能在某些情況下發布壹般排除令;允許被申請人提起反訴,壹旦提起反訴,應立即移交地方法院。
(B)“337條款”不符合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
雖然修改了337條款,但並沒有平息美國貿易夥伴的反對。其中,爭議的焦點是337條款是否符合GATT第3條第4款(國民待遇)、GATT第20條(禁止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和GATT第20條(d)的引入(這些調查是否“必要”)。從理論上講,美國海關稅法1930第337條的規定不符合WTO的相關原則,因為:
(1)“337調查”在實踐中對進口產品存在歧視,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壹旦某壹商品被裁定受到普遍禁止,所有符合特征的進口商品將被普遍適用,無論原產地或制造商,甚至包括目前未知的生產商和進口商,這與國內民事訴訟中將侵權產品的處罰與具體侵權人掛鉤的做法不同;二是部分“337調查”沒有具體指明被調查企業,只標明被調查產品的原產國,事實上剝奪了涉案外國企業應訴的機會,損害了涉案企業的利益。
(2)在1989中,GATT專家組裁定,美國海關稅法1930“337條款”的規定和“337條款”的調查實踐不符合GATT第3條第4款關於進口貨物在國內法適用中的國民待遇和第20 (d)條壹般例外的規定。後來雖然對“337條款”進行了修改,但仍在相當程度上與GATT的相關規定不壹致。
第四,“337條款”對中國的影響
(壹)中國“337調查”的現狀。
從1986,65438+2月29日,美國對中國發起第壹次“337調查”,直到1993才發起第二次調查,此後逐年增加。2002年後,中國成為遭受“337調查”最多的國家,截至2006年8月,涉案案件達55起。其中,既有直接起訴中國出口企業的案例,也有以中國為被調查原產國的案例。
在中國的55起調查中,有47起是基於專利侵權,5起是基於商標侵權,1是* * *,1是商標侵權和專利侵權,* * *是商標侵權和版權侵權,1是商業外觀。
(二)“337調查”對我國企業的影響
1.“337調查”對我國產品出口構成了威脅。隨著中國出口結構的不斷調整和升級,這種威脅會越來越嚴重。“337調查”涉及的產業相對集中,主要是在美國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場份額逐步擴大的高端產業。這些工業包括電子、化學、輕工業、機械、汽車和皮革。至此,美國“337調查”中涉及中國電子行業的案件有30起,約占被調查案件總數的54%;涉及化工行業的有11件,占20%;涉及輕工業的8起,占15%;涉及機械行業的3起,占5%;涉及汽車行業的2起,占4%;涉及皮革行業的有1件,占2%。
2.影響同行和上下遊產品,對整個行業產生影響,對直接涉及的企業造成巨大損失。對物管轄權的“337調查”使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能夠針對與生產、銷售和服務相關的各方。壹旦壹般排除令被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即使是沒有被列入訴訟清單的產品,只要是直接或間接出口到美國的,即使是這類產品的下遊產品和上遊零部件也有可能落入禁止進口的範圍,從而失去美國市場。
3.起訴理由不斷擴大,企業防不勝防。針對中國“337調查”提起的大部分理由都是基於專利權。然而,現有案例表明,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甚至商業外觀已經成為“337調查”的理由,中國企業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
4.應訴門檻高,很多企業放棄應訴。“337調查”涉及專業性問題,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缺乏相關經驗,所以在很多情況下,中國企業很難做出及時有效的應對。此外,處理調查所需的昂貴律師費和專家費也是中國企業難以承受的。因此,中國很多企業在遭遇“337調查”時往往消極應對,導致敗訴,失去美國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