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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年限是怎麽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4章第39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從批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40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在期滿前12個月內必須按規定辦理續展手續的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從該商標上次有效期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到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必須公告繼續註冊的商標。《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