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南充市順慶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順府辦發[2018]第106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有關部門:
《南充市順慶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六區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 165438+10月20日
南充市順慶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完善工商登記制度,激發市場活力,繁榮地方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川府發[2014]42號)、《南充市順慶區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南順府發)
第二條順慶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對轄區內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公司、非法人法人、外商投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
市場主體的住所是指市場主體主要辦公場所的所在地,其基本職能是公示市場主體的法律文書,確定市場主體的司法和行政管轄。
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生產、銷售、倉儲、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住所(經營場所)是各類市場主體的法定登記事項。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應當明確具體。
第五條合格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登記:
(1)市場主體的住所和經營場所可以分別登記,住所和經營場所可以在壹處,也可以不在壹處。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和經營場所應當是固定場所,市場主體只能登記壹個住所,可以登記多個經營場所;
(二)同壹地址能夠有效分段且適合共址的,可以申請登記為兩個以上從事電子商務、軟件開發、設計策劃等現代服務業的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3)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以註冊使用同壹住所;
(四)市場主體(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除外)設立經營場所,其住所和經營場所由登記機關管轄且無需辦理前置行政許可(審批)的,可以申請經營場所備案,不再申請分支機構登記;
(五)申請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請人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登記申請。
第六條下列場所可以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1)工商房地產或場所(包括商業建築、商店、市場、工廠、車間等工商建築等。)已取得合法產權證;
(2)具有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商業地產;
(三)工業園區內建設的生產經營場所;
(四)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出租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
(五)上級工商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可以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七條市場主體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相應提交以下合法使用證明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壹)使用自有物業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文件;
(二)租用他人房產的,提交本條第(壹)項中的租賃協議和使用證明;
(三)商場、賓館、酒店、市場等企業法人所有的場所(攤位)出租的,可按本條第(二)項提交材料,或提交租賃協議和出租人營業執照;
(四)出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的房屋,提交加蓋出租人公章的租賃協議;
(五)房屋所有權人提供免費使用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免費使用證明和產權證;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下列場所不得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壹)違法建造房屋的;
(二)危險房屋的鑒定;
(三)規劃拆遷範圍內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有關規定不得用於居住的其他建築物(經營場所)。
根據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的需要,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要求市場主體調整住所(經營場所),需要登記機關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理由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