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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5)

壹、廢止《長春市酒類專賣管理條例》。二、修改11地方性法規。

(壹)將《長春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企業原許可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向開業審批機關書面報告。”

刪除第三十九條中的“第十七條”。

(二)將《長春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刪除。

(三)《長春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四)將《長春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新建住宅小區項目整體竣工後,開發企業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領取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五)《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壹款修改為:“房屋拆遷前,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依法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再辦理房屋拆遷改造許可證。”

將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中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修改為:“所在區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

將第八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的“房屋安全處”修改為“區房屋安全處”。

第十壹條、第三十四條中的“市房屋安全部門”修改為:“區房屋安全部門。”

(六)刪除《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中的“市政設施主管部門”修改為:“市政設施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依附於城市橋涵的管線及附屬物,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城市橋涵改建、擴建時,架設管線和附屬物的單位應當及時無條件拆除、遷移管線和附屬物。”

第六十壹條修改為:“因城市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穿越)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經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個人同意,並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確保設施安全,接受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刪除第七十二條第六項。

刪除第七十六條中的“第六十壹條”。

(七)將《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壹款修改為:“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八)將《長春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九條修改為:“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應當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書面申報資質。”

(九)將《長春市檔案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撤銷或者合並前,必須整理並妥善保管全部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館或者交由有關機關保管。”

刪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的表述。

(十)《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經所在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拆遷的,由申請人按照標準就地或者異地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十壹)將《長春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負責,並依法簽訂許可合同後,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第四款修改為:“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等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依法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