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原則
註冊是確認商標專用權歸屬的壹種過程。世界各國商標法確認商標專用權所采用的基本原則有兩種,壹是註冊原則,二是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註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註冊之後,申請人即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使用原則是指商標通過使用即可產生權利。根據這壹原則,最先使用者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中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中國《商標法》采用的是註冊原則。
2、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由註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壹。既然商標專用權基於註冊而產生,而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人又並不總是壹個,那麽,以申請書提交的時間先後來決定商標專用權歸誰所有,就不失為壹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這就是申請在先原則。根據該原則,壹個商標即使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註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註冊機會,得不到對該商標的專用權。當然,申請在先原則也有不靈的時候,遇到兩個以上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的情況時,就必須通過其它方法來決定專用權的歸屬了。因此,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說明我們在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為壹種適當的補充。
3、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裏的壹項基本原則,其法律表現形式在《民法通則》第四條中有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對待他人事務就像對待自己的事務壹樣,以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壹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範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4、自願註冊原則
所謂“自願註冊原則”,是指企業使用的商標註冊與否,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註冊。如果企業不需要或者暫時不打算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可以不註冊。本註冊的商標允許使用,但使用人沒有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5、集中註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集中註冊、分級管理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的突出特點之壹。根據市場經濟和商標自身的特點,商標註冊應打破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統壹集中負責商標的審查、核準註冊工作。為此,《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這就決定了全國的商標註冊工作統壹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辦理,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辦理商標註冊,明確了集中註冊的原則。分級管理則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該地區開展商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利於把商標管理工作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緊密地結合起來,使商標行政管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6、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相並行的原則
這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又壹個突出特點。《商標法》規定,對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侵權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被侵權人提供的有效證據或者自己調查時取得的證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並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還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行保護的原則為當事人解決商標糾紛提供了便利,有利於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建立商標法有什麽意義
1、對適用的商標國際註冊進行了限定,明確調整對象是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註冊和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以及其他有關申請。
2、明確了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資格,提出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以及後續申請的條件和基本程序,主要涉及的是國際條約的適用問題。
3、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程序進行了規定。對於要將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標誌作為商標進行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註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相關材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將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4、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的異議程序進行了規定。由於商標局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依職權進行審查後,並不對審查結論另行公告,因此對國際註冊商標提出異議的時間也與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同。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壹日起的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5、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相關的後續程序進行了規定,包括續展、轉讓和刪減,主要涉及的是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銜接。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註冊日或者後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註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轉讓國際註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符合國際條約的規定,同時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轉讓人應將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壹並轉讓。對刪減申請的規定,主要涉及刪減後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應符合的要求。
6、鑒於馬德裏體系對國際註冊商標的制度設計和具體規定與《商標法》存在差異,因此商標國際註冊在適用《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時存在排除適用的情形。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不適用國內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期限,也不適用商品分割的規定。商標局審理被異議的國際註冊商標不適用《商標法》關於異議審理期限的規定。商標註冊人變更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應當將其全部註冊商標壹並變更的規定、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同申請並辦理手續的規定,不適用於辦理商標國際註冊變更、轉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