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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的地理範圍和對知識產權的地理限制。

知識產權的這壹法律特征不同於有形財產權。也就是說,它是嚴格的領土性的,其效力僅限於自己的領土。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除非簽訂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議,其他國家沒有義務保護這種權利。任何人都可以在本國自由使用智力產品,無需征得權利人同意或向權利人支付報酬,在壹國取得權利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由於部分地區國家在經濟、政治和法律傳統上的統壹性和鄰近性,知識產權制度的統壹化和國際化趨勢日益明顯,在壹定程度上動搖了知識產權的地域限制原則。

地域性在不同“法”中的表現

在著作權法中,雖然各國的文化和信息傳播方式不同,但各國的利益並不明顯。因此,國際版權公約可以對版權的成立和效力作出實質性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它的地域性不是很強,它的地域限制是寬松的。

在商標法中,專利權競爭激烈,各國利益嚴重對立,與國家經濟發展和產業政策密切相關,各國都強調地域性原則;商標權和其他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法規範的標誌壹樣,主要是為了維護行業秩序,國家利益不是特別嚴重。商標法體現的地域性原則也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