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對不打算使用的惡意商標的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