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如第壹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國際展覽會展出商品首次使用商標的證明文件等),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譯文。
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附送相關文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