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人在申請階段,被他人使用了同樣的商標,算是侵權嗎?
現就商標權具體侵權行為的司法認定介紹如下: 壹、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商標法中有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規定。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以銷售為目的持有侵權商品的行為;以銷售為目的發布侵權商品宣傳廣告的行為;以及以制造或者銷售侵權商品為目的持有侵權標識或者帶有侵權標識的包裝物的行為等。 二、承攬加工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承攬加工帶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是否享有商標權進行審查,未盡到註意義務而加工的,承攬人與定作人構成***同侵權,應***同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承攬人不知道是侵權商品並能夠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標權利證明的,承攬人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應停止制造行為。 三、搭贈是否構成侵權 對於銷售商品時搭贈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其他商品的行為,因為搭贈是銷售的壹種形式,因而搭贈侵權商品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搭贈人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者應知所搭贈的商品是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後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曾經許可被告使用其註冊商標並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但在合同終止後,被告還有壹部分帶有原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出去,被告為實現自己的商業利益仍然繼續銷售這些商品。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約定或當事人就此問題達成協議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銷售期限,在該期限內被許可人銷售使用許可合同期限內制造的商品的,不認定為侵權;逾期銷售的,構成侵權。 五、使用經過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侵犯商標權的商業名稱是否構成侵權 商業名稱雖已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審批,但如果該名稱在使用時發揮了商標的功能,足以造成混淆、誤認,構成侵犯商標權。相關主管部門對商業名稱的審批只說明使用該名稱符合該部門的管理規範,並不能以此作為不侵犯他人商標權的依據,相關主管部門無權也無能力對申請使用的商業名稱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標權進行認定,其審批並不能排除該名稱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可能。 六、替換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權利人有兩個註冊商標,分別用在不同檔次的商品上,他人購進權利人的低檔商品將其商標去除,換成權利人在高檔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後又銷售出去,權利人因此提起侵犯商標權的訴訟的,應將被控侵權人的行為認定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規定的“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