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法交替時的法律適用原則為: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法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壹規定體現了在新舊法適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同時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又有條件地采取了從新原則,可以歸納為“從舊兼有利”原則。按此規定,新《商標法》和《實施條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和條例只能規制其生效後的事件和行為,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回溯適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