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註冊公告的前壹天。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並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3、異議期限的最後壹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