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接到其公司所在地搜集證據。
三、連續三年是指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含三年),需要註意的是三年必須是持續狀態,而非累計時間。關於連續三年的時間起算點,商標局的慣例是自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註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根據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審查標準和實踐,註冊商標是否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註冊商標人承擔,因此註冊商標人如無法提供自己或許可他人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收據以及廣告宣傳等形式中使用能夠顯示商標使用日期(使用日期在規定的三年之內)和商標標識的證據,則可以認定註冊商標人屬於(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