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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顯著性在知識產權法中的法律意義

“商標的意義壹般是相對於指定的商品和服務而言的。這個道理不言而喻。”判斷壹個標誌是否顯著,不能抽象地去做,應該考慮它打算附加的商品或服務。標誌的概念或意義不能與被標記的對象即商品或服務有直接聯系,或者只有很小的或間接的聯系。同時,判斷壹個商標是否顯著的主體不是商標局的審查員或法官,而是相關市場的普通消費者。當普通消費者在日常購物中將壹個logo認定為商標時,意義重大。普通消費者通常會把logo作為壹個整體來看待,而不會去看logo的細節。他或她具有合理的相關知識和合理的謹慎程度,並且註意程度會隨著商品或服務的類型而變化。商標制度作為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完全取決於特定的市場,商標使用的背景決定壹切。

顯著性是有度的,任何符合顯著性最低要求的標記,即具有固有的顯著性,都可以註冊為商標。事實上,商標的突出程度往往遠遠超過這個標準。所以,壹般來說,只要某個標誌沒有明顯的缺陷,就可以推斷出其意義。實踐中,“商標顯著性的判斷壹般采用歸謬法,即排除壹些不能作為商標使用或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從立法上看,各國商標法中關於顯著性的規定大多屬於禁止性條款,即直接將那些不合格的標記排除在商標保護之外。就學術研究而言,“要從正面明確界定壹個顯著性商標的構成並不容易,而要從背面進行分析,這樣會更有助於確定壹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要素。”意義是動態變化的。壹個不顯著的標記,可能因為長期使用而顯著。相反,壹個具有顯著性的標誌,會因為使用不當而失去其意義。這就涉及到獲得顯著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