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壹審宣判。
原告邁克爾?喬丹訴稱,自1984年以來,中國各大媒體對原告進行了持續幾十年的新聞報道,都用中文譯名?喬丹?指代原告,故?喬丹?這個譯名已與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聯系並為中國公眾所熟知,原告由此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被告喬丹體育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商號、產品和商業推廣活動中使用原告的姓名?喬丹?,對廣大消費者造成了誤導,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百仞貿易公司銷售喬丹體育公司的侵權產品,故構成***同侵權。
而兩被告***同辯稱,Jordan只是英美國家的壹個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對壹個英美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享有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被告註冊並使用?喬丹?商標已有數十年,對?喬丹?商標依法享有商標權。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喬丹?商標和商號,卻不及時主張權利,早已過了訴訟時效。而百仞貿易公司銷售的產品均通過合法渠道進貨,故已盡到了合理的註意義務,不構成***同侵權。
經審理,上海二中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註冊,並登記了?喬丹?商號。除此以外,喬丹體育公司還將邁克爾?喬丹曾經的球衣號碼?23?和他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馬庫斯?喬丹和傑弗裏?喬丹均註冊為商標,其指向性非常明顯,足以認定其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生混淆的故意,故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最後,上海二中院依法判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喬丹賠禮道歉,並澄清兩者關系。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於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采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註明其與前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關聯。由於原告在本案中明確表示不主張經濟損失,故法院僅就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訴訟中的合理支出進行裁判。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喬丹體育公司賠償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