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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零售、住宿、餐飲、居民服務的企業法人(具體行業分類表見附件1)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是指由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限於在本企業、自有經營場所、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壹品牌的特許經營體系內支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質優惠券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序列號、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為載體的虛擬卡。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發行記名卡和不記名卡,記名卡可以掛失。
發卡企業應在實體發卡面上記錄發卡企業的名稱、聯系方式、卡號、使用規則和註意事項。集團發卡企業還應標明集團名稱,品牌發卡企業應標明統壹的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虛擬卡還應記錄上述信息。註冊發卡企業可註明註冊號和標識。
第十五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向購卡人宣傳或提供單用途卡章程,並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和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並認可單用途卡的章程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