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經商標局核準註銷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註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七十四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被註銷的,原《商標註冊證》作廢,並予以公告;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或者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重新核發《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