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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對知識產權的定義比wipo對知識產權的定義外延更寬

WTO和WIPO都是國際組織,分別在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定義知識產權時,WTO和WIPO的出發點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其相關論述如下:

1、WTO對知識產權的定義主要是從貿易的角度出發,其外延相對較寬。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將知識產權定義為版權(包括文學藝術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制品和廣播電視信號的作者和表演者的權利)。

2、商標(包括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標記)、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誌、未披露信息的保護等。此外,TRIPS協議還對知識產權的許可和轉讓、爭端解決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3、相比之下,WIPO對知識產權的定義則更加註重知識產權的本質和屬性,其外延相對較窄。WIPO的主要關註點是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和管理,包括版權(如文學藝術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制品等)、商標(如商品和服務標記)、工業設計、實用新型、專利等。

4、可以看出,WTO對知識產權的定義更強調貿易方面,涉及的知識產權類型更加廣泛,包括了服務標記、地理標誌、未披露信息等,這些在WIPO的定義中並未明確提及。而WIPO則更註重知識產權的本質和屬性,其定義更加專業化,主要涉及版權、商標和工業設計等方面。

知識產權的相關知識

1、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可以分為版權和工業產權,版權主要涉及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工業產權則主要涉及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

2、知識產權的特點包括:第壹,專有性。知識產權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第二,地域性。壹個國家依照其本國法律授予的專利權,在該國範圍內有效。第三,時間性。法律規定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壹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3、知識產權對於企業來說非常重要,因為它可以保護企業的創新成果,避免侵權行為帶來的損失。同時,知識產權也是壹種財富,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