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申請人沒有實際使用擬註冊商標或沒有打算使用註冊商標的情況下,該申請人要證明他將該商標轉讓給壹即將成立並會實際使用擬註冊商標的公司,或者提交註冊申請同時提交已註冊使用人申請,那麽申請人可以提交商標註冊申請,除非上述公司在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的6個月內尚未成立,那麽該申請將被終止。
3、任何人在商標註冊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在全部或部分已註冊的商品上均有權向馬來西亞商標局提出註冊使用人申請。註冊使用人可以或無須遵從馬來西亞商標審查官針對該註冊商標所提出的種種條件或限制。
4、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可以作為“***同申請人”來申請商標註冊。***同申請人任何壹位必須在其他***同申請人的同意下才可以在與商業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註冊商標。
5、與馬來西亞政府簽定過協議或條約的所屬國公民可按照對等原則在某壹商標的原屬國的註冊口或申請起算的6個月內向馬來西亞商標局提出優先權申請。其他人在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對壹商標的使用不會對註冊構成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