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C項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D項,產品獲得地理標誌保護後,其原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可以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e、中國自1985加入《巴黎公約》以來,就承擔了保護成員國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的義務。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加快了地理標誌法律法規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