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使用期間,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只能用於其註冊核準的商品上,分類發生變化的,需要重新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