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制品商標使用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卷煙、雪茄煙及有包裝的煙絲(以下簡稱煙草制品)商標的管理,保護煙草制品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煙草行業的整體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專賣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煙草制品生產、銷售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商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煙草制品商標的使用管理和監督;省級煙草專賣局商標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地區的煙草制品商標的使用管理和監督。第四條 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的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方可申請和擁有煙草制品註冊商標。第二章 商標文字和圖形第五條 煙草制品商標文字、圖形必須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的名稱和圖形應高雅、美觀。第六條 按照《專賣法》的規定,卷煙、雪茄煙必須在包裝上標明卷煙國家標準中規定的內容和“吸煙有害健康”字樣。第七條 卷煙、雪茄煙應按卷煙國家標準規定的類型標註相應的類型。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應在包裝上標明“專供出口”的中文字樣。第八條 除國家煙草專賣局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在國內銷售的煙草制品,必須以中文標明其商標名稱和生產企業名稱。第九條 商標上標註的生產企業名稱,應與企業營業執照登記名稱壹致。第十條 除國家煙草專賣局另有規定外,禁止標註其它任何認證標誌、名優標誌以及對產品質量引人誤解的表述。第十壹條 中外技術合作和國內企業間技術合作開發的產品,必須提交有關合作協議、技術文件和成果鑒定報告等文件,經國家煙草專賣局商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在商標上加註有關合作字樣及合作方的名稱。第十二條 禁止在商標上標註各種地方專賣、專營字樣。禁止自行在註冊商標上加註各種旅遊、紀念性的文字和圖形。第十三條 禁止自行改變註冊商標上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第三章 商標的管理第十四條 煙草制品投產前,其商標所有者必須將註冊證、實用標識及有關文件,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商標主管部門審查。第十五條 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者,必須與商標註冊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在國家煙草專賣局商標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應有相應的部門負責所屬企業商標使用的管理工作,並建立完整的商標檔案。第十七條 企業申請商標註冊,必須同時向所屬省級煙草專賣局和國家煙草專賣局商標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嚴格、完整的商標申請、印制、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四至十二條的,商標所有者應於1996年12月31日前自行更改,並將新的實用標識報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局和國家煙草專賣局商標主管部門。對拖延不改的,國家煙草專賣局將核減其卷煙生產計劃指標,並禁止該產品在中國卷煙批發交易市場銷售。第二十條 對於違反《規定》第十三條的,國家煙草專賣局將依據有關規定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罰。第二十壹條 對於違反《規定》第十四、十五、十七條的,國家煙草專賣局不予核發準產證。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4月8日公布的《中國煙草總公司關於卷煙、雪茄煙商標管理的若幹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煙草制品商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應以本《規定》為準。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