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折舊年限:土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按以下用途確定: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管理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中土地出讓年限的確定: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根據上述規定: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過70年。應當允許在最長期限內設定土地使用期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經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後,方可有償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擬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