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企業解散程序的開始。《公司法》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但是這期間,保留了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2、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不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是適格的原告,如成立有清算組,清算組為原告,如未成立,則企業可以自己名義起訴。在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作被告時,如企業為非法人企業,則列其投資人、合夥人、法人開辦者為被告。對於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如成立有清算組,則清算組為被告。否則,可追加清算主體為***同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果想恢復營業執照,首先按照我國法律,營業執照被吊銷是壹種處罰,也就是主體資格雖然存在,但已經是退出市場了,這是不能恢復的,可也有部分省市交納了罰金以後恢復的情況,具體可以到本地工商局咨詢。
4、同樣,也可以先提出行政復議復議結果不滿意提出訴訟來恢復
5、最後,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行為,恢復原狀。
二、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市場主體變更經營範圍,屬於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辦理註銷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內不得使用。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企業法人違法活動,必須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壹條 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後15日內向上壹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