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品牌名稱、行業組成,可以識別商品來源。公司註冊成立後,享有企業名稱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具有壹定市場知名度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在該問題中,當主體作為後註冊的行為人,在其註冊的企業名稱中使用在先註冊的企業名稱字號時,除非在先註冊的企業證明其字號為市場所熟知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否則難以認定主體的註冊行為侵權。還需要註意的是,市場知名和相關公眾知曉的判斷是壹個相對標準,企業名稱的保護範圍是[KEY_14]標準。
因此,具有壹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是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前提條件。確定上述前提的標準主要是是否屬於中國馳名商標。此外,行業協會出具的聲明、企業對營銷廣告的投資證明、知名度調查問卷等都可以作為補充證據。
綜上所述,在不同的行政區劃下,除非主體使用他人的名稱,權利人證明該名稱在市場上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否則很難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