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4年5月1日開始,根據新修改的《商標法》第14條,“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在2014年5月1日之前,中國馳名商標,是不少企業的宣傳點之壹。
中國馳名商標(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設置該稱號的目的,第壹是對該商標加大法律保護的力度,第二是給予壹定的政府支持。
但是,不少企業在認定中國馳名商標後,其廣告宣傳、產品包裝上,都出現了該字樣。中國馳名商標成為了這些企業的產品,進入市場的另壹種通行證。
此外,不少企業獲得該稱號的目的,變成了套取財政補貼資金。
上述做法,都違反了我國設立“中國馳名商標”的本意。
禁止使用“中國馳名商標”做為宣傳口徑的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