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明確完善房地產預售許可管理,完善房地產銷售價格備案制度,加強對開發企業銷售行為的監管;在二手房交易方面,明確要完善房地產市場價格監管機制,建立現有商品房價格指導制度;在房屋租賃方面,要求加強出租屋管理,實行實名租賃,建立租賃監管制度。
在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方面,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處罰力度,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辦法》在明確規定房地產主管部門在市場監管過程中可以采取約談、責令改正、暫停網簽等措施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依據上位法行政處罰規定對房地產市場各類主體的行政處罰。罰款10萬到50萬不等。
在兩萬多字的“征求意見稿”中,記者梳理了壹些大家關心的事情:
新房方面:預售條件有所改善。
預售條件提高:商品房預售應滿足七層以下(含本數)商品房項目上限;七層以上商品房項目完成地上三分之二,市、區主管部門確認的裝配式建築項目完成八規,其中地上三分之壹。
禁止內部認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以內部認購或者內部認購的方式直接銷售商品房或者變相銷售商品房。
禁止超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或者備案現售價格後,應當在10日內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壹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銷售時間、地點、方式、價格,對外公開銷售,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購等方式進行非公開銷售。
禁止誇大宣傳: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商品房時,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精裝修商品房使用的裝修材料的名稱、品牌等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廣告、售樓說明書、樣板房等。,載明對商品房及相關設施的描述和承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
禁止價格違法行為: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備案現售價格後,不壹次性公開銷售,物業囤積變相囤積截留房源;捏造、散布漲價或房源緊張等信息哄擡物價,造成市場恐慌;商品房銷售不明碼標價或者不按備案價格明碼標價,或者高於標價銷售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屬於價格違法行為,嚴禁使用。
二手房:規範掛牌行為
在完善房地產經紀人管理方面:
1.加強信息管理手段。房地產經紀人會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記錄其分支機構的地址、人員等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對已記錄的分支機構信息進行抽查。
2.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或者機構註銷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和註銷手續。
3.完善房地產經紀機構公示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與第三方交易平臺合作或者使用他人商標的,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並在顯著位置向消費者公示各方的法律責任。
4.規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房源行為。委托人所列房產價格明顯超過該房產所在樓盤實際成交價格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受理和發布房源。
同時,建立存量商品房價格指導制度:
1,完善房地產市場價格監管機制。存量商品房項目交易價格異常的,由市房產部門給予警告;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罰。
2、建立存量商品房價格指導制度。市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全市商品住房項目合理交易價格信息,對社會關註度高、價格波動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項目,引導市場理性交易。
3、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報告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及時向市主管部門提交現有商品房銷售、租賃上市和交易信息,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4、完善房地產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房地產主管部門將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行業自律規範、違法違規的行為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目錄,向社會公示並推送至市公共信用機構,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5.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多部門聯動機制。在明確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職責分工的基礎上,按照多部門協同監管的原則,補充完善市場監管、金融監管、銀行監管、互聯網管理、稅務等監管職責,形成監管合力。
租賃:人均租賃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
1,加強出租屋管理。壹是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等安全要求,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符合國家住建部門對室內空氣汙染物的控制標準;第二,租房的話,原本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應該是最小的出租單位,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
2.實行實名租賃。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證明房屋來源的材料。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證明。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法提供身份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人。
3、實行租賃合同備案和租賃信息申報。《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廢止後,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以下簡稱歷史違建)面臨無法登記備案的問題。為此,《辦法》建立了租賃合同備案和住房租賃信息申報並行制度。屬於合法產權的,可以按規定辦理租賃合同備案;不能按規定辦理備案的,實行租賃信息申報制度,解決歷史違建等房屋租賃備案管理問題。
4、建立房屋租賃行業監管制度。壹是在本市開展包括房屋租賃業務在內的房屋租賃經營活動,領取或變更營業執照後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企業備案的房屋租賃企業。自然人轉租房屋達到10套及以上的,辦理工商登記備案。二是規範租賃企業經營行為,建立住房租賃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明確禁止的違法經營行為和金融行為。
5.建立租賃資金監管制度。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市轄區內商業銀行設立租賃資金唯壹監管賬戶,並簽訂租賃資金監管協議。從事利用收儲房屋開展房屋租賃業務的房屋租賃企業,應當在與註冊資本和經營規模相匹配的監管賬戶內設立風險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擔保。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應當明確資金用途、提取方式、提取金額和留存比例。商業銀行不按照租賃資金監管協議進行資金劃撥的,由銀監部門依法處理,並作為不良行為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租賃資金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銀監等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