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審查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後九個月內對商標進行審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對該商標的審查,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
3.如何在商標註冊程序、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正確行使權利,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認為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初步審查並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予以駁回。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4.商標局對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是壹種行政行為,其準確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審查員的責任心和專業水平。由於商標審查的主觀性很強,很難統壹審查標準。因此,申請人在收到商標局的駁回通知書後,不應輕易放棄,而應認真研究駁回理由。如果認為理由不成立,應及時申請復審。異議程序: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中公布初步審定的商標,稱為“初步審定公告”,也作為對商標申請人的通知。公告商標的初步審定並不意味著核準註冊,也就是說,商標申請人尚未取得商標專用權,只有在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被認定沒有根據的情況下,該商標才會被核準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