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只需要壹次性繳納註冊商標費用。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期間不需要繳納任何商標稅。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重新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目前商標局在到期前12個月內收取壹件2000元的官費,到期後6個月寬限期內收取壹件2500元。
如果委托代理,代理費目前是每件200-5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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