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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我是壹家便利店經營酒類和食品,我家銷售壹款紅酒說我商標侵權,起訴我各項罰款3萬元,6瓶酒,

1、《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最高人民法院於1985年11月6日在《關於商標侵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中指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的利潤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潤。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4年11月24日發布的《關於執行及其 若幹問題的通知》進—步明確規定,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所經營全部侵權商品(已銷售的及庫存的)均應計算非法經營額。

4、根據以上規定,妳應當負擔的賠償數額為6瓶紅酒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