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法院於1985年11月6日在《關於商標侵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中指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的利潤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潤。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4年11月24日發布的《關於執行及其 若幹問題的通知》進—步明確規定,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所經營全部侵權商品(已銷售的及庫存的)均應計算非法經營額。
4、根據以上規定,妳應當負擔的賠償數額為6瓶紅酒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