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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哪裏有比較好的出口退稅培訓班?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發布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2001]370號

為加快外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和規範各類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我部制定了《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001年7月10日

附件

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為加快外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和規範各類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現就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壹是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核準,遵循自主申請、公開透明、統壹規範、依法監管的原則。各類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物資、供銷社、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企業除外,下同)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統壹標準和管理辦法。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哈爾濱、長春、沈陽、Xi、成都、南京、武漢、廣州、珠海、汕頭市外經貿委,新疆建設兵團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以下簡稱授權發證機關)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二、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根據註冊或核準的經營範圍實行以下分類管理:

(壹)外貿流通經營權(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國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

(二)生產企業的自營進出口權(從事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國家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

外經貿部和授權發證機構在核準或登記企業進出口經營範圍時,不再單獨列出貿易方式,企業可按國家規定以多種貿易方式從事進出口業務。

三、申請進出口經營權企業的資格及所需材料。

(壹)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的企業資質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1,資格

(1)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成立壹年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工商年檢。

(2)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下同)。

(三)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年度稅務檢查。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在三年內未曾擔任過被吊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即企業在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期間因違法違規被吊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證)。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業書面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年審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字)。

(3)年度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二)生產企業申請進出口權所需的資質和材料。

1,資格

(1)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或者是依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2)企業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00萬元(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不低於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機電產品生產企業不低於654.38+0萬元)。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在三年內未曾擔任過被吊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即企業在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期間因違法違規被吊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證)。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業書面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年審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字)。

(3)年度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或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應當提交由具有驗資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7)高新技術企業和生產機電產品的企業應提交科技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證明復印件。

(八)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四、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和審批,應符合規定的程序和要求。

(壹)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向當地省市授權發證機關提出。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後,授權發證機關予以受理。

申請進出口權的,授權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登記的決定。準予註冊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不予註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應當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地方企業由授權發證機構報外經貿部批準;中央企業及其下屬企業應報外經貿部批準。外經貿部自收到授權發證機構或中央企業的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批準或不批準的答復。授權發證機關在收到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批準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二)授權發證機關在辦理進出口業務資格登記後,將企業提交的材料連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壹並備案,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所載相關數據通過互聯網報送外經貿部。

(三)企業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向工商、海關、質監、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相關手續。

五、規範各類進出口企業的經營行為。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關、報檢、結匯、用匯和出口退稅。

(壹)各類進出口企業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讓其他企業簽訂進出口合同,以掛靠或借用權等方式辦理報關、報檢、結匯、用匯、出口退稅等業務。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責任明確、約束有效的運行機制,防止出售或變相出售進出口經營資格,防止走私、套匯逃匯、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行為。

(二)從事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進出口業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申請配額、許可證。

(3)按規定加入進出口商會。

六、授權發證機關應加強與工商、海關、質監、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的溝通,建立相應的聯系制度,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年審辦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

(壹)每年6月65438+10月1日至4月30日,授權發證機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進行年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與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年審。

(二)授權發證機關根據企業提交的年審材料和海關、質監、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提供的材料,確認企業是否具有繼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資格。

(3)完善企業信用管理和檔案管理。對於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授權發證機構應在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中記錄違法經營行為和行政處罰情況,並將相關數據通過互聯網報送外經貿部。

授權發證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企業名單及時通報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相關部門,對有不良記錄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預防性管理。

(四)企業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出口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當到授權發證機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變更手續。授權發證機構應通過互聯網向外經貿部提交相關數據。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出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必須加蓋授權發證機關的印章。

七、進壹步加強和完善監管體系,嚴格依法對違法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建立有準入有退出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制度。

(壹)外經貿部、海關總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關於對違法走私企業警告、暫停或吊銷對外貿易和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許可的暫行規定》聯合發布929號[1998]。

(二)對構成套匯的進出口企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嚴懲財政金融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決定》(國發[1996]4號,以下簡稱《決定》)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對逃避、套匯的外經貿企業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1998])。

(三)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的進出口企業,按照《決定》和《關於對騙取出口退稅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發[2000]2000號)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513,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

(四)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配額、原產地證書的進出口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五)被指控出口產品傾銷而不參與應訴的企業,按照外經貿部《關於鼓勵和督促企業參與國外反傾銷應訴的規定》([1999]外經貿法3號)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出口假冒偽劣商品的企業,經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或者司法部門認定後,給予以下行政處罰:首次出口假冒偽劣商品,出口金額不滿50萬美元的,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假冒偽劣商品首次出口50萬美元以上不滿654.38+0萬美元的,暫停對外貿易經營許可壹年。假冒偽劣商品首次出口654.38+0萬美元以上,或者被處罰後兩年內仍發生假冒偽劣商品出口的,給予吊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七)對存在商標侵權行為的企業,給予以下行政處罰:商標侵權行為被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暫停對外貿易經營許可壹年;侵權情節嚴重,給商標所有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經司法部門認定或者仲裁機構裁定的,給予吊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八)被吊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自被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登記或批準其進出口經營資格。

(九)未按規定申領和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並取消其進出口經營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壹年內不得重新註冊或核準其進出口經營資格。

八、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應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授權發證機關發現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被禁止擔任《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且企業未按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已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取消其進出口經營資格;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不予辦理。

十、商業物資、供銷社、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濟特區、浦東新區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和管理辦法,以及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11.生產企業設立的進出口公司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視同取得對外貿易流通經營權。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原授權發證機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和《企業類型》變更手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規定不壹致的,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