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姓名的許可等。應參照適用肖像許可的相關規定。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基本上可以理解為聲音的保護和肖像權的保護是同等對待的。
理論上,通過聲音和人像識別個人的原理基本相同。聲音的識別與人像的識別類似,主要是通過人特有的感知、記憶、聯想等思想活動來實現的。區別在於前者是視覺器官感知的,後者是聽覺器官感知的。類似於肖像可以被復制並用於壹些商業活動中,聲音也可以通過錄音等方式投入商業領域,產生與肖像類似的使用價值。
民法典如何保護自然人的聲音?
首先,定位聲音的人格屬性。壹個人的可識別性不僅在於他的長相,還在於他的聲音。聲音的響度、音調、音色都有主觀差異。理論上,通過聲音和人像識別個人的原理基本相同。
第二,肯定聲音也有商業價值。類似於肖像可以被復制並用於壹些商業活動中,聲音也可以通過錄音等方式投入商業領域,產生與肖像類似的使用價值。
第三,聲音保護是指肖像權保護,即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醜化、醜化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聲音。未經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泄露他人聲音。未經權利人同意,合理實施下列行為:
(壹)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需要,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已經由聲音所有人公開的聲音;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產生、使用和公開權利人的聲音;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和宣傳聲音所有人的聲音;
(四)為展現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聲音所有人的聲音;
(五)為維護公眾利益或者聲音權利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聲音權利人聲音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23條名稱等的許可。應參照適用肖像許可的相關規定。
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壹千零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第壹百零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毀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第1022條當事人對肖像使用許可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解除肖像使用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所有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