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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證明

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在市場上自行購買產品的,沒有發票。在法庭上作證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如果只有購買產品的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則認為證據不足,案件敗訴。

如果車主拒絕開具發票,買家可以利用證人證言或者拍照取證,確保勝訴。

以下是法律對證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