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註”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註”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壹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於商標、域名及商號。
認定商標搶註行為要考慮主客觀兩方面的構成要件。在主觀上,實施商標搶註的當事人都具有惡意, 即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創意、使用商標的情況而搶先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壹般認為, 如果商標註冊人與商標真正權利人曾經進行過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活動或者其他與該商標有聯系的商業往來,可以認定商標註冊人主觀上為“明知”;如果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並且/或者在相關區域、相關行業內具有壹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標註冊人與商標真正權利人處於同壹或鄰近地域,並且或者為同行業經營者,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推定商標註冊人主觀上為“應知”。
在客觀上,被搶註的對象是他人在先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這裏所稱的“他人在先 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主要是指未註冊商標,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均未註冊的商標,也包括在某些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已經註冊、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未註冊的商標。所謂有壹定影響,是指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在相關地域、相關行業內具有壹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享有壹定的聲譽。
《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是真正商標權利人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保障,企業遇到搶註發生後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二、當事人在提出爭議時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第壹,關於時限問題。根據《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真正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註冊的,可以自該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商標法》規定了五年的申請時限,既有利於真正權利人發現商標搶註行為、 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也是督促當事人及時尋求法律救濟,防止有關的商標法律關系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之中。
第二,關於申請書件的提交。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裁定申請,其申請書件壹般包括以下內容:《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代理委托書(委托了代理人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申請商標註冊及 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進行了修訂,並於2002年9月19日以《關於公布申請商標註冊及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工商標字(2002)第 234號]予以公布。其中就包括了《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等申請商標評審所應使用的文件格式。
商標如果被惡意的搶註的話,那麽這個時候需要冷靜下來,判斷壹下他人搶註這個商標已經進行到哪壹個步驟了,因為有可能是還處於審核的階段,比如說在這個註冊的過程當中,並沒有經過通過,那麽就可以向相關的機關進行投訴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