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合同需要註意什麽?商標權轉讓合同是商標所有人依法將其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商標所有人是轉讓方,另壹方是受讓方。受讓人取得商標權,並支付壹定的價格。原商標所有人不再享有商標權。商標轉讓合同可以從簽訂和履行兩個方面來把握,其中在簽訂商標轉讓合同時要註意對受讓人主體資格的限制;商標轉讓合同以不引起誤解為前提;簽訂的商標權轉讓合同和履行的商標權許可合同屬於必要合同等等。
簽訂商標權轉讓合同應註意的事項
1.對商標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商標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有壹定的限制。
商標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商標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限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2.商標權轉讓合同和商標許可平臺都是重要的合同。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持商標註冊證副本、註冊商標轉讓合同副本和有關文件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註冊商標轉讓被核準後,將原《商標註冊證》和商標局核準的證明文件發給受讓人,並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許可使用商標的,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應當自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報送當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商標局予以公告。
3.商標轉讓以公眾不會誤認、混淆或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為條件。
商標權轉讓是指商標從企業轉移出去,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引起公眾的誤解,因為在公眾的印象中,商標是與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企業聯系在壹起的。對可能引起誤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註冊商標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和駁回。
4.類似的商標權應當壹並轉讓。
商標所有人轉讓其註冊商標時,應當將其與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給同壹受讓人。這是為了防止消費者對不同的生產者或者服務者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同壹商標產生混淆和誤解。
5.合同應具備法定的必備條款。
商標轉讓合同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壹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簽訂日期和地點;商標的名稱、圖案、國別和註冊號,以及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和名稱;現有註冊商標的許可狀況;價格和支付方式;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保證商品質量的協議;合同中止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違約責任;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商標許可合同還應當載明商標的授權使用範圍、許可使用的區域和時間、商標續展程序以及保證商標註冊效力的其他程序。
履行合同應註意的法律問題
1.合同生效後,商標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不得在商標註冊有效區域內與受讓方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轉讓的商標,否則就侵犯了受讓方的商標權。轉讓人如要繼續使用該商標,必須與受讓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取得受讓人的授權。
2.轉讓註冊商標的,以商標公告之日為受讓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起始日,受讓人後的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日起至註冊商標有效期滿止。
3.在商標使用許可中,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產地。被許可人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的質量保證義務的,許可人有權中止或者終止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4.未經商標所有人明確授權,被許可方不得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該註冊商標。
5.許可人應當在商標許可合同的有效期內保證註冊商標的有效性。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及時辦理續展手續。許可人在自己使用註冊商標時也應遵守《商標法》的規定,避免註冊商標因使用不當而被商標局撤銷。
商標轉讓應該註意哪些陷阱?按照目前的商標實踐,我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只賦予商標局核準商標轉讓申請的權力,而沒有規定不當核準的責任。由於行政權力缺乏應有的監督,行政機關往往有權無責,商標局核準商標轉讓申請的權力幾乎不受限制,這就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正是利用法律漏洞,壹些不法分子偽造商標所有人的印章和簽名,將他人的註冊商標轉讓給自己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並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從而進行詐騙?合法?外套。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註冊商標後,往往將商標轉讓或許可給他人,賺取經濟利益,而原商標所有人卻被蒙在鼓裏,蒙受巨大損失;或者向原商標所有人索要高額報酬換取商標,並威脅如果拒絕就告其商標侵權。如果原商標權人以其為被告提起訴訟確認商標轉讓無效,他們就會跑路,永遠不出庭,法院也無法向他們送達訴訟材料,給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帶來諸多困難。
同時,部分權利人認為訴訟太麻煩,不僅費時費力,還要支付訴訟費、調查取證費等訴訟費用。他們不得不吞下犯罪分子的要求,在付給他們壹筆錢後,把自己的商標轉讓給自己。壹些不法分子也正是看中了商標所有人的這壹弱點,索要的金額壹般與商標所有人為訴訟支付的金額大致相當,試圖通過支付轉讓費的方式誘使商標所有人和平解決。對於那些有重要價值或者知名度高的商標,他們索要高額轉讓費。
簽訂商標轉讓協議註意事項(1)非法轉讓問題
所謂非法轉讓註冊商標,是指註冊商標的轉讓人不是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不能代表全體商標所有人,或者未經註冊商標權人同意,以隱瞞、欺詐、偽造等不正當手段秘密轉讓其註冊商標。由於現有商標轉讓程序存在客觀漏洞,做這樣的事情並不難。雖然事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和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但當事人遭受的重大損失將是無法彌補的。
(2)無效轉讓。
所謂無效轉讓,是指註冊商標的轉讓不符合律師事務所規定的限制。雖然商標轉讓雙方簽訂了商標轉讓協議,乙方也繳納了商標轉讓費,但是註冊商標轉讓申請是不可能獲得國家商標局核準的。因此,商標的轉讓是無效的,因為商標不能被批準轉讓,所以商標的所有人不變。
因為國家商標局對註冊商標轉讓進行審查的周期從半年到壹年多不等,而且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協議後,需要繳納轉讓款,準備相關商標轉讓申請文件,郵寄打印等等。因此,商標轉讓協議簽訂後,受讓人無法立即確定被轉讓的商標能否被國家商標局核準轉讓註冊,至少需要6個月的時間。
(3)部分轉讓問題
所謂部分轉讓,是指註冊商標的轉讓人未將與被轉讓的商標權相關的其他近似商標轉讓給商標受讓人,而是有意或無意地保留或隱瞞了與被轉讓商標近似的部分近似商標,且在商標轉讓後轉讓人仍可使用與被轉讓商標近似的其他商標,對商標受讓人造成了實質性損害。
(4)隱瞞被轉讓商標權益的問題。
商標轉讓人在轉讓商標時,隱瞞商標已許可他人使用、質押清償債務、轉讓前已轉讓等情況,使商標受讓人的權益在受讓人之後。
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提供的商標轉讓註意事項。希望大家能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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