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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企業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增報申請

法律主觀: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有效期壹般為三年。根據法律規定,綠色食品標誌依法註冊為證明商標的,受法律保護。其中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並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法律客觀: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

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標誌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檢測及材料審核。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準予續展的,與標誌使用人續簽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合同,頒發新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並公告;不予續展的,書面通知標誌使用人並告知理由。

標誌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