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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槍支(包括仿制品和主要部件)和彈藥
1.槍支(包括仿制品和主要零件):如手槍、步槍、沖鋒槍、防暴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鋼珠槍、催淚彈槍等。
2.彈藥(包括仿制品):如子彈、炸彈、手榴彈、火箭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地雷、手榴彈、炮彈、火藥等。
二、控制裝置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等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
2.其他:如弩、催淚彈裝置、催淚彈槍、電擊等。
三。炸藥
1.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
2.煙花爆竹:如煙花、鞭炮、拋炮、拉炮、砸炮、彩彈等煙花爆竹、黑火藥、煙火劑、發令槍、導火索等。
3.其他:如推進劑、推進劑、硝化棉、電點火頭等。
4.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1.可燃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乙烯、丙烯、乙炔和打火機。
2.有毒氣體:如壹氧化碳、壹氧化氮和氯氣。
3.爆炸性或窒息性和助燃性氣體:如壓縮氧氣、氮氣、氦氣、氖氣、氣溶膠等。
動詞 (verb的縮寫)易燃液體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1.易燃固體:如紅磷、硫磺、鋁粉、閃光粉、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質:如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鈦粉等。
3.遇水易燃物質:如金屬鈉、鉀、鋰、鋅粉、鎂粉、電石、氰化鈉、氰化鉀等。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如高錳酸鹽、高氯酸鹽、過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氯酸鹽、溴酸鹽、硝酸鹽、過氧化氫等。
八、有毒物質
如砷、砷、汞化合物、鉈化合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劇毒農藥等。
九、生化制品、傳染性和感染性物質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物、骨骼、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化的皮膚、未經藥物處理的動物骨骼等。
x放射性物質
如鈾、鈷、鐳和鈈。
XI。腐蝕性物質
如硫酸、硝酸、鹽酸、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二、毒品和吸毒工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不當,易制毒化學品使用不當。
1.毒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安眠酮、苯丙胺、咖啡因鈉等。
2.易制毒化學品:如胡椒醛、黃樟素、黃樟素油、麻黃堿、偽麻黃堿、羥亞胺、鄰酮、苯乙酸、溴苯丙酮、乙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壺。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宣傳品。
如書籍、出版物、圖片、照片、音像制品等。含有反動、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穩定、宣揚邪教、宗教極端思想、淫穢等內容的。
十四、間諜專用設備
如隱藏式竊聽設備、照片竊取設備、突發式收發機、壹次性密碼本、隱寫工具、獲取信息的電子監聽截取設備等。
十五、非法偽造商品
如偽造或變造的貨幣、證件和公章。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商品
1.侵犯知識產權: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制品等。
2.假冒偽劣:如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十七、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
十八、禁止進出境的物品
如對人畜健康有害、來自疫區、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文章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爆炸危險化學品目錄》、《易制毒化學品類別和品種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目錄》和《人類感染的病原微生物目錄》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郵件寄遞含有下列內容的物品:
(壹)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傳播淫穢、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郵政局-禁止寄遞物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