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
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幹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壹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核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
同時,通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壹般合同糾紛審理辦法:
1、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官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好打。出借人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