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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全部或者部分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二款所稱財政資金包括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以財政性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款資金,以及機關事業單位擁有或者使用的國有資產擔保的借款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信用、高效廉潔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活動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屬於省級預算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權省財政部門確定並公布;屬於市縣預算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省級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確定並公布,但不得縮小集中采購目錄的範圍。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政府采購標準化工作程序,建立政府采購價格監測制度。第七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及時向社會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政府采購可以全部或部分通過電子化系統操作,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統壹、安全、順暢、高效、便捷。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的統壹領導和組織,制定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的發展建設規劃,建設全省統壹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

政府采購文件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制定,並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提供,供采購當事人免費下載使用。第九條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組織本級政府采購項目集中采購的需要,可以設立集中采購機構,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社會機構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並公布。第十條政府采購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集中采購包括總目錄采購和部門集中目錄采購。屬於集中采購總目錄的項目,采購人可以在全省範圍內選擇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委托代理。屬於集中采購部門集中目錄的項目,采購人可選擇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在全省範圍內委托代理。

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可以下放。采購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自行組織采購或者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社會代理機構代為采購,並保存完整的采購文件。

集中采購的供貨價格高於同壹地區同壹品牌、同壹型號的商品同期市場平均價格的,采購人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分散采購,但分散采購價格必須低於同壹地區同壹品牌、同壹型號的商品同期市場平均價格。財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采購人有權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第十壹條集中采購部門的集中目錄和分散采購項目屬於國家、省、市、縣、自治縣重點項目或者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的,采購人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從合格的采購代理機構中隨機選擇。

大額采購項目的金額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市、縣、自治縣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和調整。第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益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申請回避,並說明理由。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的談判小組成員、詢價采購中的詢價小組成員。

第壹款所稱采購人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是指采購人及相關人員:

(1)目前或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有雇傭關系;

(2)目前或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或技術顧問;

(三)目前或者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負責人員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依法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的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