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註冊商標: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
第三十壹條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通報或
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有效期滿不再續展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註銷。
日起壹年內,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申請註冊時,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
(1)冒充註冊商標;
(二)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3)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後。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三條、第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