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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律六大範疇

屬於法律。即以下第二條。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範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壹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壹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壹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的,規定和調整除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壹方面的關系的法律,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等。  法律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和規定制定的,其地位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的法律淵源。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範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於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壹。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壹部分,是我國法的壹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壹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