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商標局受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後,將向註冊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註冊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註冊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
第三步:註冊人按時提交其註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後,應當對證據進行審查,查明事實。發現證據能夠證明該註冊商標在規定的3年期限內實際使用的,出具《商標註釋繼續有效決定書》,否則出具《撤銷商標註冊決定書》。
第四步:註冊人和撤銷申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決定或者維持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商標撤銷是打擊他人惡意占有商標資源的直接手段,也有助於掃清商標註冊的障礙,避免商標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