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權人有哪些權利
商標權人的權利主要有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許可權、轉讓權等內容。
(壹)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並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註冊商標只能在註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而不及於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註冊商標的標誌,也不能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二)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幹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註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壹種方式。許可人是註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後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註冊商標。實質上,許可制度對於企業將發展橫向聯合,發揮優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活躍流通,滿足消費者需要,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按照壹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壹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後,受讓人取得註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壹主體轉移到另壹主體。轉讓註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並應***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後方為有效。
二、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
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在於兩者之間有著不同的效力範圍。使用權涉及的是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
(壹)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註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準的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就是說,註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
1、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於其他類似的商品;
2、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準註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準範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
(二)但是,禁止權的效力範圍則不同,註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享有禁止權。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
1、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
2、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