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海關應當根據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進口食品進行符合性評定。
進口食品合格評定的活動包括:對向我國出口食品的境外國家(地區)(以下簡稱“境外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和審查、境外生產企業註冊、進出口商備案和合格保證、進口動植物檢疫審批、憑合格證書檢驗、單證審查、現場檢查、監督抽檢、進出口銷售記錄檢查及其組合。
二、明確評估境外國家(地區)啟動的六種情形。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總署可以對境外國家(地區)啟動評估審查:
(壹)境外國家(地區)首次申請向我國出口某類(種)食品的;
(二)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動植物檢疫的法律法規和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境外國家(地區)主管部門申請對某類輸華食品檢驗檢疫要求進行重大調整的;
(四)境外國家(地區)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海關發現輸華食品存在嚴重問題,認為存在動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其他需要評估和審查的情形。
第三,首次提出了“視頻檢查”的方法。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海關總署可以通過資料審查、視頻檢查、現場檢查等形式和組合,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審查。這種靈活的檢驗方式是互聯網技術發展給進口食品監管帶來的極大便利,也是應對國外疫情的重要抓手,可以大大提高檢驗效率,進壹步降低檢驗成本和風險。
四、首次明確進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食品的包裝、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
進口鮮凍肉制品,內外包裝上應有牢固、清晰、易讀的中英文或中文標識和出口國(地區)字樣,註明以下內容:原產國(地區)、產品名稱、生產企業註冊號、生產批號;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應當在外包裝上用中文標明,目的地必須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加有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標誌。
進口水產品在內外包裝上應有牢固、清晰、易讀的中英文或中文及輸出國家(地區)字樣的標識。註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及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及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洋捕撈、淡水捕撈、水產養殖)、產地(海洋捕撈區、淡水捕撈國家或地區、水產養殖產品所在國家或地區)、所有涉案生產加工企業(包括漁船、加工船、運輸船、獨立冷庫)的名稱、註冊號、地址(具體)
進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粘貼。
進口食品的內包裝和外包裝有特殊標簽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使用新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應當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取得新食品原料行政許可。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
進口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暫時適用的相關標準的要求。
使用新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新食品原料衛生行政許可。
六、出口食品企業是其出口食品安全的第壹責任人。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進出口食品安全負責。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確保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過程持續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要求;輸入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供應商評價制度、進貨檢驗記錄制度、生產記錄檔案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相關記錄應當真實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屆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質期不得少於2年。
七、海關依法對出口食品進行監督管理。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海關依法對出口食品進行監管。出口食品的監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企業核查、單證審核、現場檢查、監督抽檢、口岸抽檢、境外通報核查及其組合。
八、六件規章自《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本辦法自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乳制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出口食品。
評價”的理念。